喜结良缘的重头戏!岂能无视?!

2018-11-13 09:14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按照天门市农村习俗,适婚男女青年经媒人介绍撮合,商量好结婚事宜后免不了男方要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之后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一段美满姻缘就此成就。但现实生活中,不少“新人”仅举行婚礼后就开始共同生活,结婚登记被视为累赘!然而,一旦闹掰,烦心事儿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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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门法院黄潭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看法官如何断案!


基本案情

男方张某与女方邓某于2017年1月3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商量结婚事宜,张某为邓某购买了部分金银首饰,并按照习俗给予邓某彩礼100000元。双方于2017年2月8日按照天门市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尔后一同前往杭州打工。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6月,张某偶然发现邓某服用精神类药物。在张某的一再追问下,邓某承认自己在结婚前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得知实情后,张某认为邓某隐瞒病史,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同年11月,邓某离开杭州市并返还张某为其购买的首饰。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期间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多次要求邓某返还彩礼未果,便于2018年6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邓某返还彩礼100000元。

法官裁判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商量结婚事宜并缔结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属于婚约关系,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婚约期间,张某给予邓某100000元彩礼,其后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9个月便分开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张某起诉要求邓某返还彩礼,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活9个月,可以酌情减少邓某返还彩礼数额,遂依法判令邓某返还张某彩礼6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嫁习俗中,人们大都认为如果男方悔婚,女方是不应当退还彩礼的。实质上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本案中所涉双方当事人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属非法同居关系。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各方是否有过错、是否生育子女、女方是否为男方怀孕、流产等因素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