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网购货不对板,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4-03-15 18:58
来源: 民二庭

如今,网络购物成为普遍的购物方式之一,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存在不少交易风险。网购商品发现货不对板要求退货退款,但卖家不同意,那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徐某从事二手车买卖,鄢某通过网络认识徐某并成为微信好友。2023年5月,鄢某想购买二手四轮电动车,便向徐某咨询。二人在微信上通过图片确定了二手四轮电动车的品牌、型号、颜色,商议价格后鄢某向徐某支付购车款15000元。6月,电动车到货,鄢某验货时发现所到车辆不是双方约定的车辆,车辆的主要指标参数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于是鄢某拒绝收货。鄢某联系徐某协商退货退款事宜无果,遂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鄢某与徐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鄢某作为买受人已完成支付货款的义务,徐某作为出卖人应按约定交付指定的车辆。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鄢某有权要求解除与徐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徐某退还购车款15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鄢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徐某返还鄢某购车款15000元。

法官提醒

如今网上购物渠道广泛,除了各大电商平台,还有个人商家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售卖商品。对于后者网络购物方式,一旦出现纠纷,将会为消费者维权带来较大风险和难度。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注意网购途径的选择,可尽量选择正规平台和有资质的店铺购物。购物时应当注意保留商品详情的相关网页、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及订单信息,以便于出现纠纷时能够出示证据。如果网购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或向电商平台投诉解决,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