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暂行方案

2023-03-14 15:02
来源: 立案庭

为全面落实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民商事案件

1.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我院根据案情对部分案件诉讼费施行减半收取(按50%预收),立案大厅在计算诉讼费时标明应缴诉讼费金额、预收金额。财务室根据批办单标明的具体金额,收取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预收票据。

2.对依法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办案人员作出转程序裁定后向当事人出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当事人凭通知书补缴诉讼费,诉讼费全部交纳完毕后,财务室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

3.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无需补缴诉讼费及退费的,当事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用预收票据到收费窗口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

4.对驳回起诉及移送的案件,退付预收诉讼费的案件,需携带退费单、裁判文书及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

5.对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只能减半一次(如反诉费已经减半收取不应退付)。

二、小额诉讼案件

1.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每件收费10元。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

三、破产案件收费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破产企业资产如均为抵押资产的,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按每件1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

2.债权确认之诉按件收费,每件收取100元。

四、执行案件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待执行后收取。

五、其他案件诉讼费缴纳标准,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办理。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