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少年审判“双向保护” | 天门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2-06-01 18:10
来源: 综合办

强制猥亵、恶性欺凌……如何在依法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挽救尚未成年的加害人,是天门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多年来致力于解决的“特殊希望工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在“六一”国际儿童节之时,天门法院特选取近年来审理的两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严惩不法侵害,让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成长——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利用熟人身份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案件。刘某某(化姓)与被害女童(未满12周岁)系邻居关系,其利用邻居信任心理,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某村小学,帮助邻居接小孩放学回家。在回家途中三轮车上,刘某某将手伸进女童内裤并抚摸其下体。被害女童被送回家后,在女童家附近,刘某某再次将手伸进女童内裤里面并抚摸。

天门法院经审理,鉴于其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性侵害未成年人,大部分都是熟人作案,多存在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案发时间晚等特点。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居多,不少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不到位,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保护意识,加强防范和保护意识十分重要。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家长的信任、熟悉身份关系及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身心发育不全、自我防范能力较差的特点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提示父母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关注未成年人日常的异常行为,尽早发现其受到身边的不法侵害。

在该案中,对刘某某较一般侵害犯罪予以严惩,体现了天门法院对该类肆意挑战法律红线、道德底线的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决心。

案例二:封存犯罪记录,让未成年被告人“无痕”回归——李某、彭某等人抢劫案

本案系一起因未成年被告人讲哥们义气、爱面子结伙抢劫他人财物的案件。2020年7月某日凌晨,李某、彭某(二人均为化姓,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他人组织假借欠债还钱为由,在天门市某镇宾馆房间内,对被害人王某某采取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其交钱未果后,又邀约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三人均为化姓,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宾馆,在李某、彭某在场情况下,由张某、陈某、刘某将王某某带至宾馆旁巷子内,采取胁迫、恐吓、殴打的手段逼迫王某某交出人民币三千余元,劫的钱款悉数由上述人员分得。

天门法院经审理,鉴于李某、彭某等5人为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生效后,天门法院主动封存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并告知有关单位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不良诱惑误入歧途,而犯罪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伴随一生,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为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学校、融入社会时因污点受到求学、就业歧视,天门法院积极落实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威严法律所包含的司法温情和办案人员的用心良苦。

近年来,天门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预防、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建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锻造少年审判专业化队伍;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旁听庭审等活动,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