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还要理赔?这“锅”保险公司可不背!

2018-11-01 10:58
来源: 天门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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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买完保险就放心开,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赔偿!

 

这是很多老司机常挂嘴边的一句话。但买完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赔偿。

近日,天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肇事司机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7日,喻某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倒卧在348国道天门市段曾板桥桥面,刘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撞到了倒在路面的摩托车上,并将摩托车冲撞至快车道上,造成两车受损,刘某肇事后逃逸;10分钟后,另一司机吴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驶至此路段,在变道躲避快车道倒放的摩托车时,将倒在道路上的喻某卷入车底,致喻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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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

第一次事故,刘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没有报警,且驾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喻某无责任;

第二次事故,吴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没有设置警告标志,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喻某无责任。

此后,各方当事人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喻某的家属将刘某及其投保的浙商财保天门公司、吴某及其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天门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亲属喻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对摩托车损失未予主张。
    庭审中,刘某辩称,其并未撞到受害人,受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关,且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浙商财保天门公司辩称,刘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受害人喻某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应由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因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天门公司予以赔偿,保险金能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吴某个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其与投保的浙商财保天门公司约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免赔,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人员已对保险合同免赔事项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刘某也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依法应由刘某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受害人喻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计69万余元,由刘某投保的浙商财保天门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刘某个人赔偿14万余元;吴某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天门公司赔偿44万余元,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的事故,我们两个司机都购买了保险,但最终的责任却完全不同,真是不该逃跑的!”领到判决书后,刘某懊悔不已。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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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责任保险,本案中,司机刘某属于驾驶逃逸,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属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保险公司在订立时关于逃逸免赔的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