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管理规定

2023-05-05 09:17
来源: 执行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事务公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加大本院执行信访化解力度,妥善处理涉执行信访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事务中心是执行局负责接待、服务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处理执行案件信访工作的日常对外服务窗口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平台。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人员担任窗口接待、涉执信访、执行事项办理、信息采集及执行事项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执行事务中心着眼“服务”,实现四项功能:

(一)公开。公开执行活动的法律要求、执行工作程序,构建和完善“阳光执行”机制,以公开促公正。

(二)便民。执行事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与执行法官和法院间的联系。

(三)高效。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四)规范。严格执行法律,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第四条 执行事务中心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一)受理当事人直接到窗口递交的申请执行材料;

(二)执行工作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信访的登记、接待、跟踪和处置;

(三)代为收取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材料;

(四)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协助联系案件承办人、查询本院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等;

(五)完成执行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执行事务中心工作流程:

(一)材料转收。接收当事人递交的相关材料一律做好登记,制作首次申请执行笔录、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需转交或报请领导批阅的材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案件查询。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情况的,接待人员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应立即为其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案件当事人要求案件承办人接待的,接待人员应与承办人联系,落实接待时间。

(三)询问答复。接待人员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来访人所提问题;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应留存来访人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待答复内容明确后,以留存的联系方式或预约面谈方式答复来访人。

(四)紧急措施。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要求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接待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

第六条 执行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积极工作,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