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儿童喷泉戏水受伤,责任谁来担?

2022-08-29 19:15
来源: 综合办

炎炎夏日

广场、公园里喷泉冲散热浪

是人们避暑纳凉的好去处

也成了孩子们的“戏水乐园”

然而喷泉戏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每年因此造成儿童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儿童在戏水时被喷泉击伤

责任将由谁承担呢

让我们来看看

天门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小凯(化名,8岁)随其母及姐姐一同到天门市某公园游玩,小凯见喷泉区域内有众多少儿在戏水,便进入喷泉戏水,不料被主喷泉击伤肛门处。小凯母亲发现其受伤后,大声呼救,后在该公园游客的帮助下送医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直肠破裂;肛管破裂;阴囊皮肤裂伤……”,住院治疗39天。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因外力作用致伤造成直肠破裂等,其肠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凯家属认为某公园管理者未对该喷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构成侵权,且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与小孩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于2021年8月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园喷泉广场是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供当地居民及游人休闲、健身、娱乐的场所。公园管理者作为涉案喷泉广场的管理人,应当知道喷泉在喷水时,其强大的喷发力对人体具有危险性,而未在喷泉区域设置防止游人的围栏或安排管理人员劝阻,以有效的管理行为阻止游人进入喷泉区。在喷泉区域的外圈地面,其虽设置了警示牌,但所设置的警示牌体量较小及各警示牌之间的距离较大,且该警示牌中的警示语不足以警示游人对喷泉具有造成人体损害危险的认知程度。因此,公园管理者未完全行使管理责任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小凯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小凯属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有限,对于高压喷泉可能对自己身体造成的伤害缺乏认知,但其系在监护人的带领下进入喷泉区域游玩,其母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凯进入喷泉内戏水时有可能遭高压喷泉致伤身体的危险程度应当具有判断力,但其疏忽大意,放任小凯进入该区域戏水导致损害发生,属未尽到监护之责,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小凯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原因力大小,确认小凯的损害后果由公园管理者承担60%的民事责任,小凯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后公园管理者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高压击伤、摔伤、漏电等由喷泉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本案中,8岁儿童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完全的判断能力,进入喷泉戏水,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任由孩子脱离自己的视野进入危险场所嬉戏,放任危险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公园管理者在喷泉处于开放状态时,虽在喷泉区域设置了警示牌,但未设置围栏或其他物理隔离装置,也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劝阻游客进入喷泉区域,未完全行使管理责任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儿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呼吁,喷泉管理方及广大家长、青少年儿童要引以为戒,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做好管理维护、监护和防范工作,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