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1-03-05 09:32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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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庭、机关各单位:

现将《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便利立案

第一条 【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起诉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材料接收清单、廉政监督卡、诉讼服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的方式解决的,经向起诉人释明后,可由起诉人直接撤回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案;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收取材料,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材料收取清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 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起诉人,并向起诉人发放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起诉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便利立案】 办理诉讼费交费手续应以在同一大厅、立案点开票、换票和交票为原则,减少起诉人的奔波。

网上预约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为当事人增设立案门槛。

第四条 【执行立案无需提交生效证明】 执行案件申请立案的,不得以未提交生效证明为由拒绝立案。

执行依据为二审改判文书、仲裁文书的,无需提交生效文书证明。其他法律文书需要生效证明的,由原承办法官出具,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二章 网上立案

第五条 【网上立案的办理】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主要为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七条 【释明引导】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第八条 【容缺受理机制】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九条 【容缺材料的补交】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章 跨层级、跨区域立案

第十条 【立案的范围】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选择就近在本院立案庭进行跨域立案的,立案庭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立案的处理】 本院立案庭在收到跨区、跨层级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并协助当事人进行立案操作,及时将立案材料移转受诉法院。

第四章 诉讼交、退费

第十二条 【诉讼费减半收取】 为减少当事人立案成本负担和减少退费环节,本院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减半收取(按50%预收),不再实行全额收取。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执行程序终结后,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三条 【诉讼费补交】 对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部门出具补交诉讼费通知书,按规定补交。

第十四条 【诉讼费退费】 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承办部门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对驳回起诉及移送的案件,或胜诉案件的当事人,需携带退费单、裁判文书及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立案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