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一瘾君子出狱后再贩毒获刑!

2022-05-25 18:25
来源: 综合办

毒品,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词汇

它侵害着吸食者的健康,祸及他们的家人

人人都深知其危害

但仍有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

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瘾君子肖某,曾因吸毒3次被行政处罚,为筹集毒资犯盗窃罪2次入狱。岂料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肖某因贩卖毒品罪再次获刑。

被告人肖某系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某区居民,曾因注射、吸食毒品于2012年、2016年、2019年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天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因盗窃罪再次被天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出狱后,肖某非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为了生活和吸毒的需要,走上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

2021年5月26日,肖某在天门市船闸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衣某。当天晚上,肖某在天门市接官路夜市附近给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时,被天门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肖某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袋,净重0.31克。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他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吸食毒品、立功等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天门法院审理的众多涉毒品案件中,大多数涉毒人员在吸毒成瘾后,都很难回归正常生活,他们失去了稳定工作,朋友家人避而远之,生活陷入困顿。为维持生计,筹集毒资,他们最终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肖某本可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十年前染上的吸毒恶习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天门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同时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并容易引发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危害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身上、车上、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