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法院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流程(试行)

2024-02-20 16:46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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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调解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是指在法院规定的流程节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涉诉前鉴定的纠纷委派至相应审判团队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第二条  本院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指导部门为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前鉴定材料审核、组织质证、卷宗移送;指导委派审判团队、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指导调解工作,推动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有机衔接。

第三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鉴定团队,立案庭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负责诉前鉴定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对接。对涉司法鉴定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  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财产损害、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鉴定多发领域,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工作。

第五条  在以下流程节点,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诉前委派调解:

(一)诉讼前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已有一致意见的;

(二)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无较大异议的;

(三)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书的;

(四)在诉前鉴定过程中具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情形的。

第六条  诉前调解案件委派规则: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委派给院道路交通审判庭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委派给民一庭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劳动合同纠纷委派给民一庭或市总工会劳动纠纷调解组织;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派给民二庭;

(五)其他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照《天门市人民法院案件分配暂行办法》委派给相应审判团队进行诉前调解。

第七条  审判团队、调解组织按照《天门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范》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第八条  在鉴定过程中案件,鉴定程序的终止不影响诉前调解的进行。

第九条  委派给审判团队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在立案时试行指定分案,由原审判团队承办人审理。

第十条  加强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的监督考核,完善审判团队、调解组织(调解员)管理,将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工作量,包括出具司法确认和调解书案件数量计入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