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夫妻离婚时,人身保险单怎么分割?

2023-04-11 17:30
来源: 综合办

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人身保险,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以其中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单应当如何分割呢?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现已成年。

2023年1月,吴某将黄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与黄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吴某于2019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某,保险期限为5年,投保金额30万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案涉保单的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一份,该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吴某,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吴某享有,由吴某给付黄某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时,哪些保险可以被分割?

保险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分为财产型和人身型保险。

离婚诉讼中,法官通常会结合保险类型(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要素来衡量保险是否可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此外,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这期间所缴的保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型保险,保险尚处于有效期且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关于婚后购买的保险,在实践中具体是如何分割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