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向雇主主张补偿为何未获支持?

2026-04-14 09:41
来源: 多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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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期间受伤,雇员要求雇主补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的一天,连某雇佣李某和段某到其合作社搬运土豆,李某负责将拖拉机车斗内的土豆包挂到吊机上,再由段某操作吊机将土豆包吊装至货车上。在吊装土豆包的过程中,站在土豆包上的李某跌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后经鉴定,李某胸部损伤致6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残疾。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雇主连某、第三人段某诉至天门法院。李某主张自己受伤系第三人段某侵害所致,要求雇主连某承担补偿责任,并表明不要求段某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连某,在为连某吊运土豆包过程中遭受损害,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若李某是因第三人段某的行为遭受损害,其有权请求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连某给予补偿。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李某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掉落受伤是由段某操作吊机碰撞进行举证。因李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李某要求连某补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常出现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交叉的情形,司法裁判既要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接受劳务一方的正当利益。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损的,可向第三人索赔或请求雇主补偿。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损害系第三人行为所致,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要求雇主补偿。

但是,该判决并不影响李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可依据与雇主之间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另案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主张权利需有充分证据支撑,“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提供劳务期间若因第三人行为受损,需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供劳务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