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 以司法力量守护美丽中国,天门法院发布一批环资典型案例

2025-06-04 16:45
来源: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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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值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天门法院选取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通过真实案例警示企业,提升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中国。

案例一:污染环境罪

案情要点:天门某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单位)厂长肖某,得知运维工程师龚某可通过“挂瓶子”方法篡改在线污水监测数据后,指使员工蒋某学习并实施。2023年2月至6月间,肖某多次安排蒋某、龚某等人拔掉采样管伪造数据,致使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天门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情要点:刘某邀约王某、杨某、李某携带渔船、发电机、逆变器、手抄网、三重刺网等禁用渔具,在本市多宝镇罗汉村汉江水域以法律禁止的电捕鱼等方式捕捞汉江水产品,收获渔获物1200余斤。众人准备返回时,被民警和护渔队查获。四人非法捕捞汉江水产品造成生态损失总量为38万余元。

裁判结果:天门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将四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三:滥伐林木罪

案情要点:陈某、张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与危某、曹某签订除障林木采伐承揽合同,将九真镇中心渠附近的林木、麻洋镇邱湾村罗东南支渠的林木、净潭乡东风支渠和沙木渠的林木交给吴某、曹某、袁某等人进行砍伐。经测算,三处共计被采伐林带长6000余米,被采伐林木2600余株,林木蓄积量500余立方米。

裁判结果:天门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每一记法槌的落下,都在宣告绿水青山绝非赌注,生态红线即是雷池。近三年来,天门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28件。未来将继续坚持贯彻现代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天门建设筑牢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