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 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劝导 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022-10-10 18:00
来源: 综合办

“法官您好,我已经和原告取得联系,并将工程质保金足额转账支付给了原告,这是我的转账截图……”近日,天门法院执行法官收到被执行人天门某投资公司发来的信息和图片,告知法官其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足额支付了工程质保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科技公司)将其在其他公司承接的天门某投资公司建筑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武汉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装饰公司),由武汉装饰公司进行实际施工。

南京科技公司与武汉装饰公司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约定预留结算金额的 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日期起至质保期(二年)满后一个月内支付(无息)。该工程于2019年7月竣工,2021年7月工程质保期届满,南京科技公司未在质保期满后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质保金,武汉装饰工程公司遂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南京科技公司退还武汉装饰工程公司工程质保金162528.89元及利息,天门某投资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所有者,需在其未退还的质保金162528.89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南京科技公司、天门某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装饰工程公司遂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天门法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两名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天门法院遂依法冻结两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两名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随即与两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耐心沟通,释明法律,告知两名被执行人若仍不履行,法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劝其配合法院工作,履行公民义务,不要触犯法律红线,并告诫两名被执行人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切勿因小失大。了解到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后,天门某投资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愿意承担退还 162528.89 元质保金的责任。最终,被执行人天门某投资公司一次性退还了 162528.89 元质保金,申请执行人对该结果表示满意,主动放弃了利息部分,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一件件案件的顺利执结体现了天门法院对司法为民的坚持和公正司法的执着追求。天门法院将将牢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改进和强化执行工作,兼顾法理,凸显文明,善意司法,柔性执行,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企业的生存、经营和发展,让企业更有信心、更有干劲。